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阆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厦坤建设申请执行四川隆源置业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阆执字第135-2号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负担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七里分理处账户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七里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