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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姚战难与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战难,吴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75号申请执行人:姚战难,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百顺,男,1985年9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姚战难与被执行人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3077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百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 高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汪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