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与邱丽星、邱少滨、杨式郎、邱玉蓉、邱华田、林碧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邱丽星,邱少滨,邱玉蓉,邱华田,林碧双,杨式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7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子芳路。负责人郑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林玉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丽星,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被告邱少滨,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被告邱玉蓉,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被告邱华田,男,汉族,1935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被告林碧双,女,汉族,1940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第三人杨式郎,男,汉族,195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与被告邱丽星、邱少滨、邱玉蓉、邱华田、林碧双、第三人杨式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剑萍审 判 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龙毓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