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高炎与张修文、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修文,韦艳丽,高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修文,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艳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修文、韦艳丽因与被上诉人高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