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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高炎与张修文、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修文,韦艳丽,高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修文,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艳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修文、韦艳丽因与被上诉人高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