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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月华与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华,林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334号原告魏月华,女,5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书发,男,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美珠,女,5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新,男,汉族,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员工。委托代理人修斯锦,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华与被告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月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月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魏月华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