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月华与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华,林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334号原告魏月华,女,5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书发,男,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美珠,女,5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新,男,汉族,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员工。委托代理人修斯锦,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华与被告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月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月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魏月华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