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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金章、魏某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章,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富民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岔河村东岔河***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侯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章、魏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章、魏某及辩护人陈志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17日下午,赵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孙某某、邹某某、贾某、朱某等多人在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葛四郎村12号,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金章在赌场内“放水”(放高利贷)合计人民币6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2、2015年9月19日下午,赵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张某、邹某、贾某、朱某等多人在丹阳市陵口镇新河村6号,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某在赌场内“放��”(放高利贷)合计人民币1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3、2015年9月20日下午,赵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徐某、张某、邹某、贾某、朱某等多人在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葛四郎村12号,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金章在赌场内“放水”(放高利贷)合计人民币9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4、2015年9月22日下午,赵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孙某某、黄某某、张某、邹某、贾某、朱某等多人在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陈家村7号,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某在赌场内“放水”(放高利贷)合计人民币2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在赌场内“放水”的事实,并退出了赌资人民币30000元和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李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在赌场内“放水”的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金章、魏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张某、邹某、贾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丹阳市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章、魏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章、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章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三、被告人魏某已经退出的赌资人民币三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被告人李金章尚未退出的赌资人民币十五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苏宁人民陪审员  聂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