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万与王洪华、邱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王洪华,邱维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陈万。委托代理人李启洋,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华。被告邱维维。原告陈万与被告王洪华、邱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华、邱维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诉称,2014年5月11日、2014年8月27日、2015年1月18日、2015年4月1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计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王洪华、邱维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万现金贰万元整,定于2014年6月11日还清。”2014年8月27日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万现金玖仟元整,定于2014年9月7日还清。”2015年1月18日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万现金玖仟元整。”2015年4月10日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万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邱维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四张。本院认为,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四次累计金额5万元的事实存在,并应依法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邱维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洪华向原告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对于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均未作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华、邱维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