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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宋华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华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并于2015年10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公示,催促与票号为31400051/25743902承兑汇票有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江苏和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沭阳支行,收款人沭阳海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原由申请人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25743902,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3月11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河县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付款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沭阳支行支付上款票据所载明的承兑金额款。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海军审判员  王小明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