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承民与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民,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孙承民,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雷美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民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69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度假村朝阳小区内产权证号为20XX14、20XX15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予以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范仪华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