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75号原告:陈某,经商。被告:林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