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洪兴马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40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洪兴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026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科,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松燕,系该司职员。被告:洪兴马。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兴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