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利志、朱玲与宋家文、王顺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673号原告李利志,男,满族,系农民。原告朱玲,女,汉族,系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芳,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利志委托代理人兰新,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文,女,满族,系农民。被告王顺清,男,满族,系农民。本院在审理李利志、朱玲与宋家文、王顺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志、朱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志、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志、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李利志、朱玲预交),由原告李利志、朱玲负担。审判员 白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