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念与被告陕西省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陕西省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952号原告刘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公被告陕西省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26号。法定代表人马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与被告陕西省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