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夏超群与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鸿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1886号原告夏超群,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陆希良。被告朱鸿亮,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夏超群诉被告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朱鸿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超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6.90元(原告夏超群已预缴),由原告夏超群负担。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