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小龙与钱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龙,钱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黄小龙。被告钱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龙诉被告钱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龙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