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韩新意等与博乐市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意,周红燕,博乐市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907号原告韩新意,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周红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博乐市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家和园对面。原告韩新意、周红燕与被告博乐市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意、周红燕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意、周红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意、周红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韩新意、周红燕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