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航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周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原告周航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航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