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鲍锋与陈小清与薛海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锋,陈小清,薛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鲍锋。被执行人陈小清。被执行人薛海英。申请执行人鲍锋与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小清持有在申银万国海口龙昆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号:20160XXXXX)内的香江控股(证券代码600162)100股、潜能恒信(证券代码300191)300股、千山药机(证券代码300216)100股及鞍一工3(证券代码400021)5390股;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