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孙依赛、谢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孙依赛,谢祥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9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告:孙依赛,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祥富,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孙依赛、谢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依赛、谢祥富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7731.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通过担保函的形式以等额财产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依赛、谢祥富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7731.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