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O111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O1**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某某广场。负责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胡著杰,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诉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地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银行诉称:201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汇处春城路某号某商铺一至二层(建筑面积共843.25平方米)用于某某银行昆明春城路支行的营业使用,租赁期限十年,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在租赁物使用期间,被告房屋的下水道长期严重堵塞,致使污秽物在营业厅和办公区经常横流,气味刺鼻,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屡次通知被告维修,被告不能解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2015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通知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被告也不予理睬。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某地产未到庭应诉,答辩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某某银行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2、(2013)昆民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收款证明》、《情况说明》、《租金收付明细表》各一份,欲证实涉案房屋因另案诉讼及执行,已经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承租物,且被告并非承租物的单一业主,而仅是管理者,由于业主未收到租金,经常到原告承租用作经营的场所闹事,影响原告经营;3、租赁物下水道堵塞照片一组,欲证实因租赁物下水道堵塞,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对外经营;4、《公证书》一份,欲证实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多次报修无果,原告以公证通知的形式要求解除合同;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欲证实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某某地产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在此基础上,确认本案基本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某某地产于2010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某某银行向被告某某地产承租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汇处春城路123号兴杰现代城的商铺一至二层作为银行办公用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现原告以被告对承租房屋不尽维修管理义务,下水道长期严重堵塞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对合同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某某银行承租被告某某地产管理的房屋用作银行办公用房使用,被告某某地产怠于行使出租人的管理义务,确保出租的房屋满足银行办公用房使用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原告行使解除权依法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其与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