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黎继刚盗窃罪2016刑初4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倪继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2年4��6日因犯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某康政市场内,扒窃被害人陈某甲的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VIVO牌X5M手机。被告人黎某某离开时被被害人陈某甲当场抓获,并将其扒窃的上述手机交还给被害人陈某甲。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3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黎某某系累犯、如实供述及赃物被起回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陈某甲的报案陈述、提供的手机销售单据、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被盗手机的照片指认;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被盗手机的照片指认;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5)995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405号及相应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黎某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志敏胡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