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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根扣、陈坤诉邵建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扣,陈坤,邵建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017号原告:杨根扣,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陈坤,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邵建全,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扣、陈坤诉被告邵建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扣、陈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根扣、陈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根扣、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根扣、陈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