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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世槐申请执行成小勇 令狐昌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槐,成小勇,令狐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7号之一申请人罗世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被执行人成小勇,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大河镇。被执行人令狐昌琴,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令狐昌琴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令狐昌琴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11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