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毛建梅与翟刚生、贺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梅,翟刚生,贺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梅。被执行人翟刚生。被执行人贺翠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飞审 判 员 马宏华审 判 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