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金素与颜美娇、杨传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素,颜美娇,杨传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141号原告:刘金素。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美娇。被告:杨传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素诉被告颜美娇、杨传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