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金素与颜美娇、杨传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素,颜美娇,杨传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141号原告:刘金素。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美娇。被告:杨传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素诉被告颜美娇、杨传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