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赖金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金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赖金娣,女,1950年9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申请人廖瑞来,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申请人赖金娣要求宣告廖瑞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金娣诉称,被申请人廖瑞来系赖金娣丈夫,廖瑞来于2012年9月2日外出未归,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廖瑞来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宣告失踪人廖瑞来,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系申请人赖金娣丈夫。2011年9月2日,廖瑞来自南康区镜坝镇乘公交车至南康社会停车场下车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瑞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瑞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廖瑞来于2011年9月2日在南康社会停车场走失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赖金娣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廖瑞来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赖金娣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瑞来为失踪人;二、指定赖金娣为失踪人廖瑞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