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西峡县泰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泰祥实业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泰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新娟,经理。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货款689676.3元、案件受理费5308.5元、执行费934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334.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2月28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