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6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