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张明吉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张明吉,张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荣康信。委托代理人刘会月,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吉。被执行人张明吉。被执行人张忠和。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惠普绿能建材有限公司、张明吉、张忠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1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4821.5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188号裁决一案由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