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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圣娣与被执行人柯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娣,柯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圣娣,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生。被执行人柯春成,黄石市中心医院护士。申请执行人王圣娣与被执行人柯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柯春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58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柯春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扣划被执行人柯春成银行存款11935元用于偿还债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圣娣与被执行人柯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5695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