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付强与马立勇、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马立勇,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2号原告付强。被告马立勇。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54-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建新,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马立勇、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付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