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TABATAYSUHITO(田畑康人)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TABATAYASUHITO,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委托代理人李泽鑫。委托代理人穆银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现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成建国。委托代理人张启宇。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1-17层。负责人蒋灿明。委托代理人王迎华。委托代理人吴跃娇。上诉人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现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TABATAYASUHITO(田畑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