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井龙与任晓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井龙,任晓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井龙,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平,男,蒙古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上诉人吴井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吴井龙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井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井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吴井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景国审 判 员 王琳琳助理审判员 付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