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井龙与任晓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井龙,任晓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井龙,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平,男,蒙古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上诉人吴井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吴井龙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井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井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吴井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景国审 判 员  王琳琳助理审判员  付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