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哨头村北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972924-7。法定代表人:陈学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瑜,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经营者:陈善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志强,男,汉族,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职工。上诉人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随后以与被上诉人东营区新鲁东车业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胜利油田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良艳审 判 员  胡祥英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