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吕志军与谷延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军,谷延民,吕志军,谷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557号原告:吕志军,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谷延民,男,汉族,成年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军诉被告谷延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志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吕志军负担78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吕志军780元。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