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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马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马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787825-9),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田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建本,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马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