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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慧诉被告周帅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9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