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慧诉被告周帅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9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