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易旭东诉晋中市公安局不履行信访复查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旭东,晋中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旭东,男,汉族,1968年3月9日生,农民,山西省晋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中市公安局,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委托代理人常凯,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飞,该局信访处民警。再审申请人易旭东因被申请人晋中市公安局不履行信访复查职责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易旭东申请再审称:原审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本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年12月12日,【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意见,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晋中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易旭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易旭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宏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