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季丛权与张乐乐、张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丛权,张乐乐,张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22号申请人季丛权,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7********,汉族,居民,住灌云县陡沟乡张薛村*组*号。被申请人张乐乐,居民。被申请人张虎,居民。申请人季丛权与被申请人张乐乐、张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乐乐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张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薛加强所有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乐乐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张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担保人薛加强所有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