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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XX与史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史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137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新新。原告XX与被告史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作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新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史新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被告经过协商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月息3%,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另被告承诺如果借款到期没有及时偿还,其愿意偿还原告400000元,否则就将其自己名下的龙第世家花园7-1-402号房产抵顶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用其自己名下的坐落于宝坻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花园7-1-402号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10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史新新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原告XX与被告史新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另被告以其名下的宝坻区龙第世家花园7-1-402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延不付属违约行为,被告史新新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史新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应诉亦不出庭抗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新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史新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XX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告史新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