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袁久山与王君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久山,朱淑英,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袁久山,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朱淑英,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君,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袁久山与被执行人朱淑英、王君担保物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南关区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淑英、王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久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淑英、王君偿还担保物权纠纷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