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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光明与蒋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光明,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光明。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成。委托代理人:桑月福,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李红军为当事人,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居亮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牟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