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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008号原告:李某,男,住齐河县。被告:朱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