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童小剑、龚和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童小剑,龚和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费强,行长。被执行人童小剑。被执行人龚和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1110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浙杭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107285.0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50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童小剑名下车牌号浙B×××××丰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