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戚世信、徐庆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号。负责人路运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建平,该行职员。被告戚世信,居民。被告徐庆玲,居民。被告戚楷,居民。被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荐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枫,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被告戚世信、徐庆玲、戚楷、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先由助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晴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