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84号原告秦某某,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