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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绍荣与邹泽文、廖红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绍荣,邹泽文,廖红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郭绍荣,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邹泽文,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廖红鹰,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绍荣与被执行人邹泽文、廖红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泽文、廖红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绍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郭绍荣请求被执行人邹泽文、廖红鹰偿还借款1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