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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某玲与李某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玲,李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94号原告杜某玲,女。被告李某波,男。原告杜某玲诉被告李某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某甲,现年6周岁,长子李某乙,现年3周岁,均跟随被告一居生活。因被告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另案主张。被告李某波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登记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8日生育长女李某甲,2011年4月2日生育长子李某乙,现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均跟随被告一同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生育两名子女的实际情况,两名子女均由被告一人抚养不利于两名子女身心健康及今后成长,故原、被告可各抚养一名子女,长女李某甲可由原告杜某玲抚养,长子李某乙可由被告李某波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的原、被告各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玲与被告李某波离婚;二、长女李某甲由原告杜某玲抚养,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波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