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薛宇申请执行王野、董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宇,王野,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薛宇,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野,住安达市。被执行人董鹏,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薛宇申请执行王野、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野、董鹏仅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薛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野、董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薛宇申请执行王野、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