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答复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忠明,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忠明,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陈荣,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代表人刘明欣,厅长。上诉人汤忠明因交通运输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忠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废止,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忠明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忠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